各城区(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障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前期物业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或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
二、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的范围。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
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
1、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现售商品房在现售30日前;
(二)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90日前。
3、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房屋总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房),并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及水、电、暖等基本使用功能。
4、建设单位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建设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5、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备案。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中标通知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用房承诺书》。
3、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提供虚假招标投标备案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