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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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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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各会员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文件精神,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快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18年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简称中房协)将继续开展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原则评价工作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等方面信用记录、信用能力、信用建设的全面评价,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二、参评范围信用评价工作在中房协会员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会员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进行,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含项目公司)为参评单位,其中跨省、市(5个地级市以上)开展经营的集团公司既可以区域公司独立参评,也可以集团公司参评。以集团公司为参评单位时,全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区域公司均须参评,同时对集团公司单独评价。集团公司的评价结果由全部区域公司初评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和集团公司初评结果得分按6:4比例确定。三、组织方式、工作程序(一)组织方式根据中房协《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工作由中房协统一组织,在地方协会配合下,委托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按照《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或《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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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而不用则废,用而不学则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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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上午,公司韩建宏总经理带领参赛人员前往晋中参与第一届"华通杯"山西省物业管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良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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